武义宸瑞建设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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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231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武义县武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骠,武义县武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宸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经济开发区荷花路1号17幢113号。
法定代表人:扬奇辉。
原告***与被告***、武义宸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李美琴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伍依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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