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9004民初848号
申请人:湖北博联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汉江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龙博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城回族镇洲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博联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龙博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博联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龙博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3607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以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军垦路9号绿地华庭锦城16号楼三单元102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博联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北龙博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360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军垦路9号绿地华庭锦城16号楼三单元1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9)仙桃市不动产权第0013605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