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联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博联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龙博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9004民初848号
原告:湖北博联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汉江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龙博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城回族镇洲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博联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联公司)与被告湖北龙博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博纳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博纳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博纳米公司向博联公司支付工程款453607元及利息(以45360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龙博纳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8日,龙博纳米公司与博联公司签订合同书,博联公司承建了龙博纳米公司位于仙桃市沔城镇的湖北龙博纳米10KV配电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由设备材料款及施工安装费组成(不含土建部分),工程总造价为553607元。合同价款分三期支付,龙博纳米公司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支付2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博联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龙博纳米公司使用。2019年10月17日,经双方对账确认,龙博纳米公司应付工程款为553607元,龙博纳米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支付博联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尚欠工程款453607元。博联公司向龙博纳米公司多次催讨下欠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龙博纳米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博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博联公司提供的证据《湖北龙博纳米技术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合同书》、竣工验收资料、用电信息表、应收账款对账单及所作的陈述,因龙博纳米公司未到庭质证,也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龙博纳米公司对博联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对博联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9日,龙博纳米公司与博联公司签订《湖北龙博纳米技术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合同书》,由博联公司承建龙博纳米公司位于仙桃市沔城镇的湖北龙博纳米10KV配电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由设备材料款及施工安装费组成(不含土建部分),工程总造价为553607元,施工期限为30个有效工作日,并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2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结清。若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本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博联公司于2018年4月进场施工,并于同年5月完工。2018年5月25日,龙博纳米公司向博联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5月27日,龙博纳米公司与博联公司办理验收。2019年10月18日,龙博纳米公司与博联公司对工程款进行对账,载明:截至于2019年10月18日,龙博纳米公司欠博联公司工程款453607元。
本院认为,博联公司与龙博纳米公司签订的《湖北龙博纳米技术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博联公司依约完成施工,涉案工程经过验收交付使用,龙博纳米公司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对博联公司要求龙博纳米公司支付453607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博联公司与龙博纳米公司在《湖北龙博纳米技术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合同书》中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约定为: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院认为其表述并不明确,无法确认利率基准,应视为约定不明,利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博联公司与龙博纳米公司约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结清工程款,故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因此,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应分段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龙博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博联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36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53607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4元,减半收取计4052元,保全费2788元,由被告湖北龙博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