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0830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倩,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胜,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X镇红旗渠大道**。
法定代表人:符金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注,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工业开发区向东路**,主要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广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本案的相关事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可能存在利害关系,故依法通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忠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