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广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0830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倩,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胜,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X镇红旗渠大道**。
法定代表人:符金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注,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工业开发区向东路**,主要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广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本案的相关事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可能存在利害关系,故依法通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忠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