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281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公园***矿楼西一单元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MA45BGDL7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镇***大道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6EJ8GX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义马市支行,账号为2034********;开户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义马市支行,账号为2034********;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账号为2481********)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号为2034********)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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