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281财保15号
申请人:洛阳铭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码:9141030OMA9H29X04A,住址:洛阳市高新区火炬大夏一楼西区A区1-0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码:91410581MA46EJ8GX8,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镇***大道8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铭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820000元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名称: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034********)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2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名称: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034********)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4620元,申请人洛阳铭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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