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929号
原告:***,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系吴建平之妻。
原告:杨文彬,男,200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系吴建平之子。
法定代理人:杨某,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系吴建平岳父、***之父。
原告:***,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系吴建平之父。
原告:陈祖珍,女,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系吴建平之母。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森,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杨水波,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湖北传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锦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潜江市云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泰丰办事处太丰垸村****。
法定代表人:张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立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樊全胜,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辉,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彬、***、陈祖珍与被告***、杨水波、湖北锦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全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本案原告***的近亲属已向***住所地法院申请了民事行为能力的确认,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邓 民
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
人民陪审员 陈玉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