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远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沧州市远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03民初3034号
原告:沧州市远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大孔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国谋,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远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院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被告认为本案管辖法院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或者合同纠纷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原告,原告亦在起诉状中列明被告地址及贵院邮寄的公司地址认可被告的住所地div>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合同纠纷,被告,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市系合同履行地,故沧州市相关所在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主*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又因本案原告诉状中明确其起诉的案由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之诉。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应移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移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