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高尚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2民初649号
原告: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高尚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高尚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高尚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高尚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内蒙古高尚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43元,由原告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菊蓉

二○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