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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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0402民初5200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国荣(与原告系母子关系),女,1959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天王商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周玉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国荣,被告艺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民、张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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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从起诉日期起按2分利息计算偿还本金和利息,还清为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8日,富龙余热公司在龙腾国际公室楼试水,被告艺创公司的21楼2101室和8楼杨伟鹏的801室因为改装暖气没接,导致暖气管子漏水,将原告5楼501室装修好的电子商务城被淹。经原告与被告和杨伟鹏商议,被告和杨伟鹏总计赔偿原告8万元,杨伟鹏己赔给原告4万元,被告艺创公司至今未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艺创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与原告进行过协商,也没有答应赔偿给原告4万元,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8日,富龙余热公司在龙腾国际大厦暖气试水期间,因21楼2101室业主被告艺创公司及8楼801室业主杨伟鹏房屋内改装暖气,导致暖气管道的水顺着厨房烟道流到5楼501室,致使原告受损。2020年8月14日,内蒙古中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实2019年9月18日,2101室及501室暖气管道的水顺着厨房烟道流到501室,给501室造成严重损失。物业有报修记录和视频为证。
2019年10月27日,杨伟鹏出具欠条一枚,内容为“今欠***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因801楼2101楼暖器漏水把***租的商业楼501浸泡,造成了巨大损失经过协商愿赔偿捌万元各自承担一半,有漏水录像为证。现801自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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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万元给***。因801没有钱,所以写下此欠条,以后还钱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作为凭证转账,账户为:15×××66***。欠款人:杨伟鹏身份证:1504041****×××××××与户主关系:本人。”2019年9月23日,原告***母亲白国荣打电话与被告艺创公司陈彬彬沟通因漏水导致的赔偿事宜,艺创公司答应给修理。
另查明,因801室业主杨伟鹏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起诉被告艺创公司要求艺创公司赔偿损失,庭审过程中,艺创公司先答应给原告维修,后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对因漏水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的事项包括受损的室内刮大白、踢脚线、地面瓷砖美缝、卫生间吊顶、推拉门、卫生间墙面瓷砖、套装门等,经赤峰惠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漏水所致财产损失总计为23720元,其中:刮大白:12960元包括拆除原墙面大白,做墙面处理;踢脚线141元包括拆除原渣,重新粘贴;地面瓷砖美缝3476元;衣帽间石膏板墙和卫生间石膏板吊顶1352元包括拆除吊顶、石膏板墙,重新吊顶,粘贴隔墙及刮防水腻子;修复推拉门板491元包括拆除原推拉门板,重新粘贴石膏板;卫生间墙面砖粘贴100元;套装门4800元;垃圾清运及装修材料运费、搞卫生400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损失争议较大,被告认为801业主己赔偿4万元,超出了损失金额,艺创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因为其在501室经营电子商务城,漏水时商务城己装修好准备营业,801业主赔偿的损失是奶茶机、电视机、投影仪、家具的损失。原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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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事项及上述损失都是被告应承担部分的损失,扣除上述损失外其主张4万元剩余部分的数额即16280元为其主张的营业损失。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内蒙古中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欠条、照片、手机通话录音光盘、赤惠兴评报字(2021)第7号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艺创公司暖气漏水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属实,经鉴定,原告装修损失的价值为23720元。虽801室业主杨伟鹏己与原告达成赔偿损失4万元的协议,但本案属于多因一果侵权案件,原告提出杨伟鹏赔偿的损失范围不包括装修损失,且从杨伟鹏出具的欠条中亦无法作出其赔偿的损失包括装修损失的认定。因此,被告艺创公司提出杨伟鹏己全额赔偿,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艺创公司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财产损失237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营业损失16280元及按2分标准计算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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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人民币237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己预交),由原告***负担203元,由被告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7元;鉴定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