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429民初5561号
原告: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商务综合楼C座6层C601-C610。
法定代表人:周玉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军,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创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艺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80000元,并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息为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对被告位于赤峰市宁城县的房屋进行装修。被告于2016年7月4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标明欠付装修费尾款8000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装修款,但被告却拒绝支付,故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一、原告从未给我装修过房屋,我与原告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二、我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大约2014年,原告通过我找人联系,其承揽了宁城县鸿业时代广场的装修工程。2016年,我帮助原告要出80000元工程质保金,当时原告让我将此款以介绍费的名义交与他人,后原告以该工程的利润未达到预期为由,要求退回此款。无奈,我为原告出具了一枚80000元的欠据。但同年l2月份,我将一块价值17万多元的沛那海牌全新手表通过陈刚送到赤峰转交给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周玉刚,周玉刚同意以此手
表抵顶了80000元欠款。几天后,周玉刚以欠据找不到为由,通过客车给我捎回一张收款收据。至此,我与原告的欠款已经结清。综上,原告所诉无理,法院应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以被告拖欠其装修费起诉被告,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于2016年7月4日出具的欠据一枚,欠据内容为: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姓名:***,科目:工程尾款。被告***提供了入账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的收款收据一枚,内容为:交款单位***工程尾款,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收款事由***欠艺创公司工程款,今日起***向艺创公司出据借欠款单据作废,并加盖的原告公司的账务专用章。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宁医司法鉴定所(2020)文鉴字第13、1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别为:被告提交的2016年12月26日《收款收据》上的文字字迹和原告提交的2016年7月4日《欠据》上的文字字迹是***本人书写;《收款收据》上的“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务专用章”印章印文与书写文字交叉部位系“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务专用章”先盖印,文字为后书写。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加盖了原告公司账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其印章确属原告公司,能够印证被告所欠原告的工程尾款已经偿还。原、被告的其他诉辩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的证实其诉讼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鉴定费6900元,邮寄费22元,合计8722元,由原告赤峰艺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爱国
人民陪审员 张玉芬
人民陪审员 马凤玉
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