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平潭深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金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财保51号 申请人:福建平潭深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万豪大景城7号楼一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重庆金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地母亭1号26-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福建平潭深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号:31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结算中心,账户名称:重庆金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金额以人民币943000元为限),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平潭深度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号:31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结算中心,账户名称:重庆金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金额以人民币943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平潭深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