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平潭深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金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财保54号 申请人:福建平潭深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万豪大景城7号楼一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金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地母亭1号2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福建平潭深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金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福建平潭深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查封、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观音岩支行账号:3101********的账户(查封限额为943000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平潭深度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金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观音岩支行账号:3101********的账户(查封限额为943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平潭深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