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24民初14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
原告:***,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
被告:思南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城西村赵家花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兴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金红诉被告思南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鲁华
书记员廖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