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24民初53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居民,住思南县。
原告:***,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居民,住思南县,系原告***之妻。
被告:思南县供水公司。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思南县供水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