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三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西宁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三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7102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0号大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8862660-1。
法定代表人阎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怡,女,1991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三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0912号。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南铁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于2016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同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三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三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展开了调查,未查出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三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三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南铁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人民币42022.5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5)南铁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欣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