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财保90号
申请人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66号龙峰大厦9栋B2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28号国家高新区西部研发基地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失,使裁决能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532.81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书。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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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