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初1121号
原告: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061530XB,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66号龙峰大厦9栋B2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06581R,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28号国家高新区西部研发基地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6.63元,减半收取1303.32元,由原告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霞
审判员***
审判员杨坤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居丽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