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惠开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10222号
申请人: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璐荣,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惠开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GANGWANG。
本院在审理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惠开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惠开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1,304,156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为前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惠开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4,156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于是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佳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