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知民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518号23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061530XB。
法定代表人:张险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雪,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雯斐,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鼎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龙华镇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576779344K。
法定代表人:赖正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丹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鼎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虎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腾燊嘉诚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雪、谢雯斐,鼎虎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鼎虎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鼎虎科技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没有证据证实腾燊嘉诚科技公司违约、也没有证据查实本案存在“尾差”问题。1.鼎虎科技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尾差的真实存在,并且拒绝提供进入系统的账户、密码以供法院、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对系统是否存在所谓“尾差”进行勘察及检测,从而导致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直未查明。本案案争纠纷,系腾燊嘉诚科技公司进场后鼎虎科技公司拒绝提供可进入系统的账号、密码导致无法进行作业,无法查看案争系统是否存在问题、到底存在何种问题,是鼎虎科技公司恶意阻却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开展工作而导致的。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两次现场登录系统均未成功,均是因为鼎虎科技公司拒绝提供登录账户、密码而导致的僵局。故一审判决“无论是双方互信原因还是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技术方面的原因,但终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认定错误。2.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在本案诉讼前、诉讼中一直积极协助鼎虎科技公司,而一审法院对腾燊嘉诚科技公司的主动履约行为未予以认定。鼎虎科技公司恶意阻却腾燊嘉诚科技公司进入系统、查实问题,因此发生的不利后果不应由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承担,应当由阻却条件成就的鼎虎科技公司承担。本案的“所谓的尾差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一审法院未经查证,直接将违约责任推至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是错误且极其不公平的。二、本案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在鼎虎科技公司声称存在问题时积极进场查看,以期解决问题,但鼎虎科技公司拒绝配合就案争系统问题是否真实存在进行查看、解决,鼎虎科技公司系本案实际违约方。《补充协议》签订后,鼎虎科技公司坚持认为系统存在月结尾差,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已经说明尾差原因系SAP系统本身自设的小数点后保留2位,并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此事实有双方往来的邮件记录予以证实,但鼎虎科技公司一直拒绝采用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提出的方案,也拒绝就方案的选择进行确认。而且,涉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调试均需要在相应服务器内进行操作,需要操作方获得系统登录账号、密码。本案中一审调解阶段,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不惜人力、财力成本,2019年11月24日、2020年8月28日两次派驻技术人员至鼎虎科技公司指定的地点,以期对“月结尾差”问题查看解决,但均以鼎虎科技公司拒绝提供操作系统的登录账号、密码而无法进行。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漏查本案的“违约方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关键事实,直接认定腾燊嘉诚科技公司系本案违约方并承担违约责任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现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鼎虎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鼎虎科技公司的答辩和代理意见为:1.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未按照案涉《咨询服务合同》与《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鼎虎科技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目录表》第4-8项,已足以证明系统数据与人工演算的数据存在尾差,且该等系统产生数据的过程已经原审法院当庭演示,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在上诉状及二审中辩称系统数据不存在尾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况且,若如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所称系统数据不存在尾差,那么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为何会签署《补充协议》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尾差问题,即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于本案诉讼发生前已自认系统数据存在尾差,二审中又称不存在尾差,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原则。为进一步直观体现月结报表数据的尾差,鼎虎科技公司制作并附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月结报表系统数据尾差体现》表格,根据该表格可知,月结报表系统数据尾差确实存在且差额、数量庞大,对正常生产经营影响巨大。根据鼎虎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目录表》第11-15项以及《证据目录表(补充)》第2-6项,足以证明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在本案诉讼发生之前对于尾差问题主观上不予理睬。在原审法院组织的本案当事人双方第二次会面时,考虑到数据安全与保密的需要,鼎虎科技公司提出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提供书面技术解决方案并在模拟环境(与原始系统环境一样)中先行试验,成功后再至原始系统中操作,但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始终无法提供方案,也未在模拟环境中尝试解决。腾燊嘉诚科技公司称其未能解决尾差问题系因鼎虎科技公司不提供系统密码,在《补充协议》约定的履行义务的期间内,鼎虎科技公司将账户密码早已给了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否则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没有用户名和密码,其他问题如何解决?2.原审法院判决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偏低。目前尾差问题无法解决,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不再提供任何服务,案涉系统也无法使用,鼎虎科技公司己支付了包括服务费在内的数百万元成本,损失巨大。在原审法院已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前提下,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仍认为违约金过高,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3.鼎虎科技公司始终积极寻求沟通渠道并配合解决问题。案涉争议发生至今,鼎虎科技公司始终期待能够解决问题,而不是放任争议或扩大激化。无论是《补充协议》的签署,还是《律师函》的出具,以及提起诉讼并在原审法院的组织下进行沟通,鼎虎科技公司始终本着友好解决问题、全面实现《咨询服务合同》的初衷,本案发展至今并非鼎虎科技公司的原因导致。综上,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鼎虎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判令腾燊嘉诚科技公司继续履行《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问题清单》第11项之义务,并向鼎虎科技公司支付因其迟延履行该义务的逾期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32万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金额0.1%的标准自2019年5月14日起计算至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实际履行完毕通过鼎虎科技公司验收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止,暂计为132000元;2.判令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向鼎虎科技公司支付因延迟履行运维服务的违约金(以合同年3月8日起计算至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实际提供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暂计为220440元,上诉后利息另行计算;3.判令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7月,甲方鼎虎科技公司与乙方腾燊嘉诚科技公司签订ERP项目实施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了如下事项,1、合同实施内容与范围:经双方友好协商,鼎虎科技公司委托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作为咨询服务商为以鼎虎科技公司作为实施对象,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等技术实施工作,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具体以合同附件约定为准,一是通过实施和应用SAPERP系统,完成甲方FI/CO、MM、SD、PP核心业务的SAP系统功能实施,使甲方上述核心业务部门的员工充分使用SAP系统进行业务处理,并帮助形成与之对应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升管理;二是实施过程将采用TOPSUN的离散行业最佳业务实践法实施项目,以流程的标准化与成熟度来规范鼎虎科技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流程,控制实施周期,除企业的组织结构、主数据等个性化信息,以标准流程为实施依据,个性化流程控制在20%以内,累计报表开发不超过30张,提供不超过10%的优惠赠送,该报表为新增开发类报表,不包括系统已有的标准报表;三是本项目实施过程不涉及第三方系统的集成开发工作。项目实施地点:鼎虎科技公司景县龙华镇工业基地。2、服务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SOW(附件工作说明书)约定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阶段,以里程碑方式进行项目阶段性验收;项目总体验收工作将按照项目成功标志(SOW约定的内容)进行项目整体验收,项目的成功标志是指系统上线后在双方约定的实施范围内相关业务能正常进行,均根据SOW及蓝图阶段确定目标为交付结果标准。项目整体计划实施工期为自2018年7月20日起,12月初上线,具体时间由双方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以及蓝图设计所约定的内容适当调整。甲方确定杨爱霞、乙方确定黄赞为各方项目经理。本项目验收分阶段验收与最终验收,阶段验收是服务里程碑为依据,在双方确认的每一个里程碑的服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后,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将向鼎虎科技公司提请阶段验收通知,鼎虎科技公司应在收到验收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双方签署验收报告,若在项目范围内未达到鼎虎科技公司要求的,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整至符合鼎虎科技公司要求。最终验收:在双方确认的项目完成系统上线并完成第三个月月结后,腾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将向鼎虎科技公司提请最终验收通知,鼎虎科技公司应在收到验收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人员进行项目上线后的三个月内系统正常运行,并经鼎虎科技公司确认,作为最终验收的标准,验收完成后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报告,若不符合鼎虎科技公司要求,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至符合鼎虎科技公司要求。……4、付款方式和条件: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32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定提供相应发票,甲方给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5%,即19.8万元,作为项目预付款;业务蓝图阶段结束,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39.6万元;系统实现阶段结束,乙方提供的系统实现阶段的交付产品经甲方验收通过后,付合同总金额的25%,即33万元;系统上线阶段结束,并完成首次月结无误后(成功月结),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26.4万元;系统上线使用并经甲方签署项目验收单后,完成第三次财务月结,付合同总金额10%,即13.2万元。双方服务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售后服务等其他相关事宜。工作说明书第3.3条载明,项目结束:项目上线阶段结束是指在相关系统由测试状态向正式生产状态的切换后并完成第一个月月结。项目结束是指上线后第三个月月结顺利完成后,鼎虎科技公司方面项目经理将签署项目验收单。如在上线支持阶段结束后,还需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提供支柱支持,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将通过电话答疑、互联网访问客户系统主机、现场支持(双方另行约定)方式提供维护服务。2019年4月,双方对服务项目的验收交付存在的13个方面的问题清单,签订补充协议,其中协议第一条约定,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将根据鼎虎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提供并确认的问题清单内容,给予解决并经鼎虎科技公司验收确认合格,除此之外,鼎虎科技公司不再提出新的问题清单,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已经提交系统中存在Bug除外,如鼎虎科技公司有附件之外的新需求,由双方另行协商,但与本协议及关联的主合同无关。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承诺鼎虎科技公司按合同第4条约定的系统上线阶段结束成功月结后的首次月结款(26.4万元)提前一次性支付后的20个工作日内,解决完毕问题清单内容,并提交给鼎虎科技公司测试验收,在所有问题均验收合格后,视同本协议第一条项下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义务已履行完毕。2019年4月17日,鼎虎科技公司向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支付该款项26.4万元,20个工作日内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未能按清单所列第11项解决报表尾差问题。双方后经多次沟通无果,形成诉讼。另,双方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鼎虎科技公司共向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支付款项118.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7月,鼎虎科技公司、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的ERP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工作说明书,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依约进场提供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9年4月,双方就系统项目上线完成月结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又订立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亦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协议有效,均应按补充协议履行。按照该补充协议约定,2018年12月系统上线,腾燊嘉诚科技公司认为已经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阶段工作,包括蓝图设计、系统实现以及系统上线工作,并已分别完成2019年1月、2月、3月的连续3个月月结工作,但鼎虎科技公司则认为乙方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实施交付的成果存在部分瑕疵,主要为部分开发的内容未完全通过甲方人员的确认,部分报表数据存在一定错误,无法认定系统上线及第一次月结工作已经完成。说明乙方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提供的系统服务未经甲方鼎虎科技公司完成验收。对此,双方协议一致确认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13个方面的问题,并列示出问题详单。按该协议第2条的约定,鼎虎科技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支付了服务合同约定的应在系统上线阶段结束并完成首次月结无误后(成功月结)才支付的款项26.4万元,腾燊嘉诚科技公司理应按该补充协议约定在20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清单存在的13问题,但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未能全部解决。从诉讼中双方提供的由各方项目经理及有关负责人往来电子邮件看,2018年11、12月间项目进行到收尾阶段,在双方未能就系统上线及成功第一次月结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即撤离相关技术人员,对合同的有效履行造成一定影响。补充协议签订后,腾燊嘉诚科技公司虽未能在约定的20个有效工作日内履行完毕并提交给鼎虎科技公司测试验收,但相关技术人员确已对清单问题进行了积极努力,除第11项月结报表尾差问题外,其他均已得到解决,并得到鼎虎科技公司认可。从2019年6月11日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方面的回复邮件内容来看,该公司认为截止目前,针对补充协议中列示的问题及承诺均已履行完毕,并希望鼎虎科技公司方面能履行合约,且其在未按约履行其义务前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将无法确认鼎虎科技公司所提问题的解决可行性。说明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不再履行补充协议确定的义务。本案诉讼中,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并为解决补充协议中问题清单第11个问题月结报表尾差问题进行过努力,无论是双方互信原因还是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技术方面原因,但终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同时,鼎虎科技公司起诉状也称,对于问题清单第11项涉及的“月结报表库存尾差问题”已无计可施,其也不具备正常实施ERP系统的基本能力,因此,鼎虎科技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腾燊嘉诚科技公司继续履行《补充协议》问题清单第11项之义务,已无可能,故对鼎虎科技公司该诉求,无法支持。关于鼎虎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如因乙方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原因,导致未按时完成本协议附件所涉及的内容并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的,乙方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总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超过30天仍未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补充协议及主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除外。从双方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看,鼎虎科技公司支付26.4万元后的20个有效工作日内,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未能全部解决问题清单中列示的13个问题,也没证据证实其未能解决问题系因甲方鼎虎科技公司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完成工作的情形。故,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因未完全履行补充协议约定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明显过高,诉讼中鼎虎科技公司也未能提交因对方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另外,本项目虽未经双方最终验收确认,但根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绝大部分均已解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腾燊嘉诚科技公司违约的程度,酌定对腾燊嘉诚科技公司该违约行为由向鼎虎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为宜。关于鼎虎科技公司主张的迟延履行运维服务的违约金,鉴于双方对系统未实际验收,且诉讼中双方对服务合同是否解除均未提出明确要求,本案亦未涉及,鼎虎科技公司也未支付清全部服务费用,同时,鼎虎科技公司也未提交本项目系统是否运营或运营的有关情况等方面的相关证据,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可在系统验收完毕后一并处理。综上,鼎虎科技公司的起诉,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河北鼎虎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2万元;二、驳回河北鼎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87元,由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52元,河北鼎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35元。
二审中,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鼎虎科技公司在使用系统中实际不存在所谓的尾差问题,鼎虎科技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1、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在本案中是否违约;2、如果违约,一审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适当。
对于第一个焦点,首先,鼎虎科技公司诉称的SAPERP系统尾差是否存在问题。鼎虎科技公司与腾燊嘉诚科技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乙方(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将根据甲方(鼎虎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提供并确认的问题清单内容(参见附件),给予解决并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所附问题清单第11项载明,问题类型:开发功能,问题描述:月结报表库存尾差问题,处理方案:财务已提供二张具体的报表给TOPSUN进行处理。根据《补充协议》,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已经承认尾差问题事实存在。在双方往来邮件及两次现场沟通过程中,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反复对尾差产生的原因进行解释,如果案涉SAPERP系统不存在尾差,其就不用耗费人力、物力对尾差产生的原因进行解释,只需对系统不存在尾差释明即可。从双方沟通过程看,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从没有否认过尾差的存在,反而对尾差问题进行解释,从另一侧面证明案涉系统确实存在尾差问题。其次,SAPERP系统尾差是否可以避免问题。尾差产生的原因是系统应用过程中,总价款除以物品件数形成单价后,在系统显示的小数点后数字的位数,即单价精确度问题。分子除以分母总会有除不尽的现象发生,总会形成无限位的小数,在报表或微机显示屏上,也不可能无限地显示小数点后所有的数字,这是基本的数学原理和常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对单价除不尽的问题,本院根据数学规律直接出予以认定。既然有除不尽的情况发生,用得到的单价乘以物品件数反算得到的总价,与原总价相比必然存在误差,所以案涉SAPERP系统中尾差问题无可避免。第三,尾差的解决方式问题。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尾差解决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对于本案,鼎虎科技公司与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完全可以协商确定小数位精度,把尾差控制在符合合同目的的范围内。事实上,在双方邮件往来及现场沟通过程中,无论是鼎虎科技公司还是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均对解决尾差问题提出了相向的意见。第四,尾差问题有没有得到解决。鼎虎科技公司诉称尾差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其在一审提供的证据中,也证明尾差确实存在。从鼎虎科技公司与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往来邮件和现场沟通看,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反复解释尾差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事实上也承认了尾差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方式解决,反言之,如果尾差问题已适当解决,其也就不会过多进行解释或另行提解决方案。第五,尾差问题有没有解决是哪方造成的。鼎虎科技公司与腾燊嘉诚科技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8条约定:“本协议为甲乙双方(鼎虎科技公司与腾燊嘉诚科技公司)针对原主合同(ERP项目实施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除本协议涉及的事项,其他内容与条款不变,以主合同为准”。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数据精度没有约定。《河北鼎虎科技有限公司ERP项目实施服务合同》所列《河北鼎虎科技有限公司SAP项目一期工作说明书》5.3数据工作约定:“在用户内部使用统一的数据结构是项目实施成功的基础,鼎虎科技方应当指定相应的数据工作人员与项目组配合进行相关工作。腾燊嘉诚方顾问会提前整理出相应的模板,计划时间与所需人员,并指导数据搜集和整理工作的开展。鼎虎科技方能够按照项目工作计划的要求,及时提供实施项目所要求的各种业务数据信息并配合整个项目的进度”。数据精度属于数据结构和数据信息的范畴,也是鼎虎科技公司提供系统需求的内容,是应当由其履行的义务。特别是鼎虎科技公司发现涉案SAPERP系统存在尾差后,在签订补充协议及以后的沟通过程中,仍未提出相关数据精度需求,对尾差问题没有适当解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责任的7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作为开发者,了解SAP系统默认小数位精度和小数位保留规则(四舍五入法还是直接去尾法或者其他方式),但其没有根据合同的目的,及时通知并征求鼎虎科技公司小数位精度的意见,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同时,根据《河北鼎虎科技有限公司SAP项目一期工作说明书》,腾燊嘉诚科技公司还有约定的指导数据搜集和整理的义务。综合考虑,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对尾差问题没有适当解决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责任的30%。《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为确保乙方(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在解决本协议涉及的问题清单内容,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处理完毕期间,甲方(鼎虎科技公司)应提供必要的系统环境,包括系统远程登录、乙方顾问的账户、密码等”。第5条约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时完成本协议附件所涉及的内容并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的,乙方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但因甲方原因(如无法及时响应乙方需求、提供系统环境、确认需求及提供测试结果等)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除外”。从双方往来邮件看,从2019年6月24日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就要求鼎虎科技公司提供VPN和SAP账号以及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详细的问题说明,双方现场沟通时腾燊嘉诚科技公司也反复强调提供账号和密码问题,鼎虎科技公司始终不予回应,始终没有提及提供过,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鼎虎科技公司向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曾经提供。向开发方腾燊嘉诚科技公司提供帐号和密码,登录案涉SAPERP系统查看是否存在尾差、尾差程度如何以及在真实的软件、硬件、数据环境下对系统进行运行,是修正尾差的基础,也是《补充协定》第4、5条鼎虎科技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鼎虎科技公司违反约定义务,其无权就2019年6月24日以后未解决系统尾差问题获得腾燊嘉诚科技公司的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补充协议》第5条约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时完成本协议附件所涉及的内容并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的,乙方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总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鼎虎科技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将《补充协议》约定的款项转到腾燊嘉诚科技公司,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履行期限为20日,即到2019年5月7日届满,从5月8日开始计算腾燊嘉诚科技公司违约金,至6月24日止,共计48天。如上所述,腾燊嘉诚科技公司违约的占比为30%,承担金额为:48(天)×0.1%(违约金比例)×1320000(合同总金额)×30%(腾燊嘉诚科技公司违约占比)=19008元。
综上,腾燊嘉诚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
二、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河北鼎虎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9008元;
三、驳回河北鼎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87元,由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河北鼎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河北鼎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贤勇
审判员 邢会丽
审判员 张守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常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