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518号23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张险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雪,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28号国家高新区西部研发基地2号楼9层。法定代表人:徐一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江,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燊嘉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能投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黔0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6月30日、2022年1月2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腾燊嘉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刘晓雪,被上诉人贵州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王正江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腾燊嘉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腾燊嘉诚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为第四阶段、第五阶段实施服务费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腾燊嘉诚公司开发的软件未能实现多项约定功能,所依据的鉴定报告结论错误,出具该鉴定报告的人员组成违法、缺乏鉴定资质和SAP软件、ERP软件从业经验。2.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为“支持阶段的两个月月结结果正确”;实际履行情况是,腾燊嘉诚公司开发的软件在2016年10月1日交付上线后,2016年10月、11月的月结结果赢得了好评。由此可知第四阶段的付款条件已经达成。原审判决遗漏了对上述事实的审查认定。3.即使腾燊嘉诚公司开发的软件确有瑕疵,也属于软件交付后质量保证期内需要继续维护、解决的问题,不影响腾燊嘉诚公司软件开发完毕、交付上线义务的完成。4.贵州能投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召开项目结案会后,直至2018年1月,从未向腾燊嘉诚公司提出过软件存在问题。相反,腾燊嘉诚公司在此期间内已为贵州能投公司提供了人员培训等服务,所交付的软件也始终处于稳定运行状态。5.鉴定人员未查看到部分功能是鉴定人员输入代码错误所致。原审法院未等腾燊嘉诚公司提供正确代码以便鉴定人员重新操作确认系统功能,径行作出原审判决,损害了腾燊嘉诚公司的诉讼权利。贵州能投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予以维持。事实与理由:1.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人员的组成和鉴定程序均合法。现场勘验由鉴定人刘玉琴到场提取鉴定材料,同时还有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刘新颜、张弛共同参与现场勘验,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2.鉴定机构采取了输入事务代码、在软件系统内查找功能等多种方法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客观、公正。3.虽然腾燊嘉诚公司交付了软件,但上线使用后一直达不到验收条件,贵州能投公司拒绝支付第四阶段款实施服务费项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具有法律依据。腾燊嘉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腾燊嘉诚公司请求判令:1.贵州能投公司支付拖欠的实施服务费(第四、五次未付款)共计752445.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施服务费清偿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2.贵州能投公司支付违约金2753948.70元(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每日承担合同总价款0.1%违约金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8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3.贵州能投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自2016年4月15日起计至保证金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15日为15331.9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5日,贵州能投公司与腾燊嘉诚公司签订《ERP项目实施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腾燊嘉诚公司向贵州能投公司提供ERP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服务,贵州能投公司分五次支付约定的全部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腾燊嘉诚公司积极履约,双方于2016年12月18日还共同召开“贵州能投ERP系统操作汇报会”(即项目结案会),均认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按照合同约定,系统上线后(第四次付款)支付451467元,系统正式运营一年后即2017年12月18日(第五次付款)支付300978元。但贵州能投公司经腾燊嘉诚公司多次催收,始终未付上述款项,已构成严重违约。贵州能投公司原审辩称:1.腾燊嘉诚公司没有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第4项、第5项开发任务,不具备付款条件,贵州能投公司不存在拖欠实施服务费的行为;2.腾燊嘉诚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在先,贵州能投公司未支付款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3.投标保证金已经转换为履约保证金,不应当退还。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贵州能投公司发布招标编号为PCZH2016ZB-022的《企业资源计划(ERP)管理系统软件及软件实施竞争性磋商文件》,载明:投标人须于2016年3月23日前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合同备案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无息);中标方应当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履约担保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予以无息退还。2016年3月16日,贵州能投公司还出具了《关于企业资源计划(ERP)管理系统软件及软件实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其中就问题12答复为:“如中标,可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腾燊嘉诚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缴纳了投标保证金10万元。2016年4月,贵州能投公司与腾燊嘉诚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由腾燊嘉诚公司为贵州能投公司搭建建设期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项目实施的模块范围是基于SAPERPECC6.0下的物资管理模块、项目管理模块、财务会计模块、管理会计模块、可行的数据仓库、可行的移动应用方案,将一些必要的报表提供给贵州能投公司现有的OA移动应用作展示。该项目采用分阶段验收,在得到本阶段的成功确认后,方可执行下一阶段的项目实施工作。对于投标人提交的要求客户方予以确认的有关文档,业主项目经理,或者其他授权人,应当书面签署确认报告,或者陈述不予确认的结论和原因。项目成功的整体验收标志是支持阶段的两个月的月结结果正确。项目实施的整体工期为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项目具体的实施细节内容、工作内容和交付物具体详见附件一《贵州能投ERP项目工作说明书》(以下简称SOW文件)。项目实施服务费总计为3009780元。付款的方式为,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第二次付款在完成给蓝图设计并经验收通过后,双方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5%;第三次付款,完成配置开发实现、系统集成测试及用户测试,并经验收通过,双方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第四次付款为软件正式上线,经验收通过,双方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第五次付款为系统交付,并稳定正式运行一年,支付合同总价的10%。每次收款腾燊嘉诚公司都应提前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贵州能投公司。贵州能投公司应当与腾燊嘉诚公司共同保证项目严格按照拟定的项目计划执行,并及时验收阶段成果、提出业务需要、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以及接受、评估、确认腾燊嘉诚公司提交的交流文档或项目成果。腾燊嘉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服务标准向贵州能投公司提供服务,以达到合同目标。腾燊嘉诚公司在完成阶段工作后,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为承载形式向贵州能投公司提交项目成果,电子文件仅提供给贵州能投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在腾燊嘉诚公司完成任何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贵州能投公司逾期付款的,逾期超过30日的,每日承担合同总款0.1%的违约金。腾燊嘉诚公司提供的服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未通过验收的,在逾期超过30日内仍达不到验收标准要求,逾期每日承担合同总款0.1%的违约金,贵州能投公司有权延付或拒付剩余阶段的服务费......SOW文件是涉案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016年6月30日,“贵州能投SAPERP项目”完成蓝图设计阶段,贵州能投公司与腾燊嘉诚公司签署了《工作确认表》;同年10月1日,项目完成系统实现阶段,双方又就此签署了《工作确认表》。2016年5月23日,贵州能投公司支付了第一阶段实施服务费752445元;后案外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贵州能投公司的内部商定,支付了涉案项目的第二阶段(蓝图设计阶段)、第三阶段(系统实现阶段)的实施服务费。2016年12月18日,贵州能投公司与腾燊嘉诚公司共同召开了涉案项目的结案报告会。2017年2月4日,腾燊嘉诚公司向贵州能投公司开具第四阶段实施服务费的增值税发票,贵州能投公司查收后未予支付。2017年3月,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了《SAP就该这样干》一书,作者为时任贵州能投公司ERP项目的负责人王丹等人。该书第二章“项目总监周记”记载:1.贵州能投公司于2016年7月17日作出项目与OA系统不集成的决定;2.2016年10月1日,SAP项目顾问组并未撤离公司,晚上9点留言“系统调试运行成功,项目准时交付”;3.2016年10月29日第一次月结耗时耗力,原因在于做账流程习惯不同,凭证大量错误,检查错误导致耗时,并且金蝶与SAP系统已集成,需要核对两边数据;4.测试会上,财务团队的最终月结、年结操作表现赢得好评;5.2016年12月18日,贵州能投公司召开了ERP项目结案会。2017年11月16日,腾燊嘉诚公司向贵州能投公司出具《关于贵州能投SAPERP项目》的公函,请求贵州能投公司尽快履行第四、第五阶段的付款义务。2017年12月17日,腾燊嘉诚公司出具《贵州能投SAPERP项目相关事项备忘》,主张其已完成项目交付工作,要求贵州能投公司尽快支付相应款项,并承诺(1)如因为项目实施自身问题造成报表未能令贵州能投公司满意,腾燊嘉诚公司负责全部解决,(2)如是贵州能投公司组织调整、业务流程变化、人员流失等导致报表未能令贵州能投公司满意,腾燊嘉诚公司愿意配合尽快启动功能模块调整、人员培训等项目优化服务。2018年1月29日,贵州能投公司出具《关于SAPERP项目相关事项的复函》,认为并未得出“项目支持阶段两个月月结结果正确”的结论,阶段性验收不完整,缺少项目整体验收,腾燊嘉诚公司没有全面尽职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腾燊嘉诚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前派人协商整改,否则终止合同履行。此后,双方通过函件往来磋商未果,直至腾燊嘉诚公司提起诉讼。2020年10月12日,原审法院根据贵州能投公司的申请,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的ERP管理系统软件进行鉴定,结论为:1.涉案软件与SOW文件相比对,功能点全部完成的数量为41个,占比44.09%,功能点未完成的数量为33个,占比35.48%,功能点部分完成19个,占比20.43%;2.涉案软件与蓝图文档对比,SAP相对应的操作均完成;没有完成蓝图中所述的SAP系统外的操作流程,以及无法完成OA系统的相关操作;3.涉案软件已经稳定运行一年以上。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SOW文件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信息化项目的实施是一个不断优化的过程,具体的实施细节和交付物标准除了符合合同约定外,还应当参照实施进程中经过双方盖章确认的蓝图设计方案。因此,无论是涉案合同、SOW文件,还是双方盖章确认的蓝图设计方案,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认定涉案合同是否完全履行,应以合同约定和蓝图方案的设定为判断标准。从合同约定来看,项目成功的整体验收标志是支持阶段的两个月的月结结果正确。原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系统已经交付并上线使用并无异议,而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知,SOW文件记载的功能点在涉案系统中得以全部实现的数量仅41个,占比44.09%;同时该系统也不能完成蓝图文档中SAP系统外的操作流程,无法完成OA系统的相关操作。因此,无论是SOW文件还是蓝图文档约定的合同义务,腾燊嘉诚公司均未完全履行,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第四次付款条件。至于是否达到第五次付款条件,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涉案项目采取分阶段验收,在得到本阶段成功确认后,方可执行下一阶段的项目实施工作。故在第四阶段合同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无法执行第五阶段的项目工作和实现相应付款条件。同时,鉴定意见虽然证实涉案系统稳定运行一年以上,但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证实,因涉案系统无法全部实现的功能点过半数,系统正常运行仅限于已经实现的功能点的正常运行,而非合同约定的系统整体以及各个功能点均可正常运行。综上,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腾燊嘉诚公司并未完全履行约定的第四、五阶段合同义务,达不到相应阶段的付款条件。腾燊嘉诚公司未完全履行交付系统、经贵州能投公司验收确认并保证稳定运行的合同义务,贵州能投公司有权拒绝腾燊嘉诚公司的付款要求,其未支付第四、第五阶段实施服务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腾燊嘉诚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腾燊嘉诚公司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缴纳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在其中标后,又按照约定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由于腾燊嘉诚公司并未完全履行涉案合同义务,退还履约保证金(即投标保证金)的条件尚不具备,故腾燊嘉诚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腾燊嘉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773.81元、保全费6020元、鉴定费649000元、鉴定人员差旅费37680元,由腾燊嘉诚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腾燊嘉诚公司、贵州能投公司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因腾燊嘉诚公司认为鉴定人员的查找路径错误或输入代码错误导致其在原审法院委托的现场勘验过程中未查找到相关功能,故本院根据腾燊嘉诚公司的申请,要求鉴定人员就工信促司鉴中心[2020]知鉴字第4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为“未实现”的48项功能进行补充核实。核实结果为3项与集成相关的功能均未实现,商务智能(BI)功能未实现,25项功能已实现,19项功能中存在未实现的子功能。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1.与集成工作相关的事实。2016年3月24日,腾燊嘉诚公司向贵州能投公司提出的涉案项目第二次报价函记载,“总价分三期,分别为438.8万元,320万元和300万元”;同时,腾燊嘉诚公司在该报价函中承诺:“久其、金蝶、OA等现有系统的集成,万一原厂商无法及时配合到位,腾燊嘉诚公司会调用相关资源帮助业主方实现系统集成”。2.与王丹、洪江两人任职情况相关的事实。《SAP就该这样干》一书的作者为王丹、洪江两人。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30日,王丹作为贵州能投公司涉案项目经理,在腾燊嘉诚公司提交的“工作确认表”“工作时间报告”上签字;其间,王丹还参加或主持了涉案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多次会议,被称作“项目总监”。涉案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洪江任贵州能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于2019年5月7日变更为江克坚,又于2020年10月变更为徐一文。3.与腾燊嘉诚公司催收欠款行为相关的事实。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腾燊嘉诚公司多次发函向贵州能投公司催收第四阶段、第五阶段实施服务费,催收函中还附有其自行统计的逾期付款天数。4.与贵州能投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所需数据、指令暂缓子功能开发相关的事实。2016年6月12日,“贵州能投SAP项目”第八周例会中,MM组汇报培训工作进度时称,物料主数据需要修改和敲定,服务主数据有待整理,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收集齐贵州能投公司“目前所有的合同”,以及“需要对合同进行分层分类”;2016年7月14日前述项目第十三周例会中,主持人王纹指出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除FICO组外,其他组都未提供线下表单;2016年8月25日前述项目第十九周例会中,PS下游组汇报时称其负责的调峰电站WBS业务未开展,缺少相关资料,收集困难,鉴于此,王丹总监决定调峰电站WBS暂不处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因涉案合同的签订时间、履行时间以及贵州能投公司与腾燊嘉诚公司之间的本案争议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亦无其他例外情形,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腾燊嘉诚公司的上诉主张和事实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贵州能投公司是否应向腾燊嘉诚公司支付第四阶段、第五阶段实施服务费及其具体数额;(二)贵州能投公司是否应就拖欠的第四阶段、第五阶段实施服务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三)贵州能投公司应否向腾燊嘉诚公司退还1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其资金占用利息。(一)关于贵州能投公司是否应向腾燊嘉诚公司支付第四阶段、第五阶段实施服务费及其具体数额的问题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贵州能投公司第四次付款金额为451467元,付款条件和期限为“软件正式上线,经贵州能投公司验收通过,双方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第五次付款金额为300978元,付款条件为“系统交付,并稳定正式运行一年”。1.判断腾燊嘉诚公司软件开发完成情况的标准。贵州能投公司与腾燊嘉诚公司就涉案项目进行合作的整体流程反映出,签约前,腾燊嘉诚公司先于2016年3月向贵州能投公司提交SOW文件,明确了项目的组织结构范围和模块范围;贵州能投公司对该SOW文件表示认可后,才于2016年4月与腾燊嘉诚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此后的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贵州能投公司与腾燊嘉诚公司定期召开会议,反复讨论、研究SOW文件所记载功能模块的具体实现路径,针对每一个功能模块设计逻辑架构,并最终汇总形成蓝图;贵州能投公司以召开“蓝图汇报大会”的方式对该蓝图设计表示认可。此后,腾燊嘉诚公司在2016年7月至9月间的软件开发和实施工作始终围绕蓝图设计展开,从未涉及过与SOW文件相关的讨论。因此,即使SOW文件与蓝图内容存在差异,也应视为贵州能投公司以其确认蓝图设计的行为对SOW文件所列需求或模块的具体实现方式予以了明确,腾燊嘉诚公司开发、实施工作的完成情况应以蓝图为标准来进行认定。2.以蓝图内容为标准认定腾燊嘉诚公司的软件开发完成情况。原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经现场勘验,认为蓝图中载明的SAP系统内功能均已完成,系统外操作未完成。二审诉讼过程中,经鉴定人员补充核实,将3项SAP系统外软件与SAP系统集成的工作确未完成;此外,还存在十余项子功能未能全部实现的情况。其中3项属于需要贵州能投公司提供准确数据才能完成演示的功能模块,勘验过程中因缺少准确测试数据而导致演示结果不成功的责任不应由腾燊嘉诚公司承担;2项功能属于需要在OA系统中进行操作的功能,因未实现OA集成,所以未能演示;另有12项功能,腾燊嘉诚公司解释称“贵州能投公司提出了无需再开发的指令”,因而未作开发。上述未能完全实现的子功能,从双方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来看,确实存在贵州能投公司指令“暂时无需开发”的情况。事实上,当腾燊嘉诚公司于2018年1月发函催收第四阶段、第五阶段实施服务费时,贵州能投公司回函关于“腾燊嘉诚公司在2017年间未就SAP系统提供实质性维护服务”的主张亦表明软件运行一年中并未发生无法使用的严重问题,至于个别子功能根据软件运行情况而进行完善,则属于软件开发完成后的正常调整行为。同时,虽然《SAP就该这样干》一书中关于“两月月结结果获得好评”的表述仅为该书作者的个人观点,但该书两位作者作为涉案项目的亲历者和负责人,其关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事实的陈述,能够与2016年4月至8月期间的几十份会议记录所记载内容,以及软件于同年10月上线后经两次月结、月结后召开项目结案会的事实相印证。在贵州能投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软件上线运行的一年间提出过软件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应认定腾燊嘉诚公司开发的软件达到了涉案合同约定的整体验收标准,即“支持阶段的两月月结结果正确”。在此情况下,贵州能投公司虽未签字确认软件通过验收,但也未在此后的一年内说明不予确认的原因,依约应视为腾燊嘉诚公司交付的软件已通过验收。此外,贵州能投公司在2018年1月答复腾燊嘉诚公司催款函时提出“腾燊嘉诚公司实施的SAP项目始终没有满足贵州能投公司财务核算和管理要求”的问题。本院认为,软件运行期间出现报表数据不准确以及报表导出不畅等情况,不能排除存在数据自身不准确、原有财务人员离职、新任财务人员不会使用软件、使用方增添的新业务有待于模块中作相应调试、使用方的权限控制指令发生变化,以及报表功能本身需要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等多种原因,上述问题不能据以直接得出软件开发存在重大瑕疵的结论。且针对上述问题,腾燊嘉诚公司在催款的同时,也向贵州能投公司表达出愿意就软件自身设计瑕疵进行完善、就新增业务需求或新任财务人员进行模块调整和人员培训的意愿,以便在软件已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一步提升贵州能投公司作为软件使用者的体验度。因此,腾燊嘉诚公司已完成了蓝图中除系统集成及BI(商务智能)模块之外的其他软件开发工作。3.系统集成功能及BI(商务智能)模块的开发完成情况。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软件开发过程中,贵州能投公司与腾燊嘉诚公司定期召开会议并形成的“周例会会议纪要”显示2016年8月前,双方多次研究、讨论“ERP与OA集成的流程和工作量”问题;同年8月起,前述会议纪要中记载的工作任务和进展情况仅为“0A新增流程梳理”,不再包括与ERP集成的要求。该项会议记录与《SAP就该这样干》一书关于“2016年7月17日至7月23日(第十四周)决定暂缓OA集成”的记载相印证,该书作者王丹系涉案项目中代表贵州能投公司的项目总监,作者洪江时任贵州能投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书中就涉案项目的进展情况所陈述的事实应为该两人了解、掌握的客观情况,且有软件开发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作记录相佐证。同理,2016年7月15日的“会议记录”也就金蝶软件的集成问题形成结论,即经讨论确定“金蝶固定资产模块不做关联接口,未来以SAP为准”“固定资产模块,接口暂只做卡片新增相关事项,其他事项在业务发生时由财务人员在SAP与金蝶EAS中同时进行操作”“业务数据传输短期内采用从SAP导出EXCEL,然后再导入至金蝶EAS,待SAP系统运行稳定及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可考虑采用直连传输处理方式”。因此,腾燊嘉诚公司开发的软件虽经勘验发现未完成蓝图确定的3项集成,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这一结果系贵州能投公司根据其自身需求调整了开发工作要求所致,腾燊嘉诚公司对未实现集成的开发结果不负有过错。蓝图记载BI(商务智能)模块的具体内容包括规划管理、战略管理、绩效管理和报表与分析四个方面。该功能主要用于对贵州能投公司的经营情况、战略目标和绩效考核作出分析、评价和预估。因此,商务智能功能的实现离不开贵州能投公司经营数据、人事管理数据的输入和系统操作者的主动使用。勘验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数据、信息的输入,该功能模块难以主动呈现出运行效果。同时,无论商务智能功能的实际运行结果如何,其都不会对系统整体运行产生影响。综上,腾燊嘉诚公司已依约完成了开发任务,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完成项目整体验收的责任不应由腾燊嘉诚公司承担。涉案合同约定的第四阶段、第五阶段实施服务费的支付条件已成就,贵州能投公司应向腾燊嘉诚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其至今未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虽然集成工作基于贵州能投公司的要求未予进行,但腾燊嘉诚公司的最初报价和涉案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中确实包含有集成任务。也就是说,集成工作的报酬被包含在涉案项目的合同总价款3009780元中。在腾燊嘉诚公司实际未提供集成服务的情况下,该部分工作的报酬应从贵州能投公司的应付款金额中扣除。此外,虽然腾燊嘉诚公司就商务智能模块未在现场勘验中被查找到的原因解释为未连接到服务器,且商务智能功能的实现与否对软件整体运行不造成阻碍,但腾燊嘉诚公司就开发工作流程所提交的会议记录中确未反映出与该功能相关的工作内容及完成情况;再结合其他功能模块中也存在有待完善的子功能这一事实,本院认为将腾燊嘉诚公司上述未完成工作的对价从贵州能投公司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方显公平合理。综合考虑未能实现功能的内容、数量、在整体系统中所占比例,以及腾燊嘉诚公司关于集成工作“麻烦、复杂、投入大”的陈述,本院酌情确定腾燊嘉诚公司未完成工作内容占涉案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任务的10%,即其对应的工作报酬亦为合同总金额3009780元的10%,约为30万元。故贵州能投公司应支付的实施服务费为第四阶段、第五阶段合同款752445元扣除30万元,即452445元。(二)关于贵州能投公司是否应就拖欠的第四阶段、第五阶段实施服务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的问题涉案合同约定,贵州能投公司迟延支付实施服务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本案中,贵州能投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实施服务费的行为给腾燊嘉诚公司造成的损失即为所欠付款项在拖欠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主要具有损失赔偿的功能,且带有一定惩罚性质。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已将资金占用利息包含在内,故贵州能投公司仅需按约定计算标准,自系统运行满一年的2017年12月18日起,就所欠付的452445元支付违约金,无需就同一笔欠款另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需要说明的是,截至本案二审诉讼时,贵州能投公司逾期付款时间已长达四年,按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计算出的违约金数额较大,但贵州能投公司未提出过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亦未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同时,考虑到腾燊嘉诚公司在上述四年间已通过定期发函的方式多次催促贵州能投公司支付欠款,并专门标注了逾期付款天数的统计结果,而贵州能投公司均不予理会。因此,本案中违约金数额较大的情况皆因贵州能投公司的过错所导致,本院也不宜依职权对其所应支付的违约金予以调整。(三)关于贵州能投公司应否向腾燊嘉诚公司退还1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其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腾燊嘉诚公司向贵州能投公司投标时交纳有10万元保证金,后在中标后自愿转化为履约保证金。现整体系统已开发完成,且已实际交付贵州能投公司上线使用达一年以上,故该10万元履约保证金应予退还。就该10万元保证金,双方在投标阶段和转为履行保证金时均标注为“无息”。因此,腾燊嘉诚公司要求贵州能投公司就此10万元保证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综上所述,腾燊嘉诚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四阶段、第五阶段实施服务费共计452445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2445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从2017年12月18日计至付清全款之日止);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五、驳回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773.81元、保全费6020元、鉴定费649000元、鉴定人员差旅费37680元,共计728473.81元,由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8542元,由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9931.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773.81元,由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73.81元,由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建国
审 判 员 陈瑞子
审 判 员 颜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911号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钱建国
审判员:陈瑞子、颜峰
法官助理
王玲
书记员
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22年6月23日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鉴定意见;功能缺失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四阶段、第五阶段实施服务费共计452445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2445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从2017年12月18日计至付清全款之日止);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
五、驳回腾燊嘉诚(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软件运行情况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
2.如何判断软件功能部分缺失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裁判观点
1.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就软件运行情况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不宜作为认定开发任务是否完成的唯一标准;还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内容、功能模块缺失的原因以及部分功能缺失对软件整体运行的影响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定。
2.计算机软件的功能可分为基础性功能和应用型功能,基础性功能与软件能否实现整体运行有关,应用型功能更多关系到软件使用者的体验度。交付测试的软件若已实现基本功能,通常情况下不能仅以部分应用型功能尚未实现为由认定软件质量不合格。
应用型功能往往涉及与第三方软件配合的功能模块,更需要通过上线运行后的调试来完成与第三方软件的对接或集成。
软件缺失部分功能的法律后果还需要结合软件用途在个案中作具体分析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