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华方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盛华方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1197号
申请人: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1号楼13层1306。
法定代表人:杜永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华方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蔡金娟,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华方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盛华方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7 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盛华方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57 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黄歆雯
书  记  员   周悦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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