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3民初612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兴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79423419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为与被告河南兴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5859.75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被告公司的实际所有人**)签订协议书,后于2018年12月12日由原告代理被告在商水县水利局签订监理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商水县清水河大雁沟水系治理工程,期限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2月12日,酬金为277835元。后工程如期完工,2021年1月27日商水县财政局已经将工程款分两笔转入被告账户。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3个工作日日内将酬金的85%转给原告,并退还预交的20000元押金及开票费用9700元,但是原告一直推脱不给,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于2022年2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万元,如逾期支付应支付给原告12万元,并由被告河南兴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被告针对本案其他概无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3元,保全费1849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