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兴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3民初612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兴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79423419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为与被告河南兴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5859.75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被告公司的实际所有人**)签订协议书,后于2018年12月12日由原告代理被告在商水县水利局签订监理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商水县清水河大雁沟水系治理工程,期限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2月12日,酬金为277835元。后工程如期完工,2021年1月27日商水县财政局已经将工程款分两笔转入被告账户。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3个工作日日内将酬金的85%转给原告,并退还预交的20000元押金及开票费用9700元,但是原告一直推脱不给,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于2022年2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万元,如逾期支付应支付给原告12万元,并由被告河南兴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被告针对本案其他概无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3元,保全费1849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