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1民初8134号之三
原告: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荷花塘社区鸭婆安置区七栋五缝。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祥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办事处月塘村金垛组蒋志雄私房。
法定代表人:廖爱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祥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祥城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身原因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祥城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计1645元,由原告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宁昊杰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