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2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联盟安置小区3栋2单元3008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荷花塘社区鸭婆安置区七栋五缝。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蕾,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5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6元,减半收取13198元,由上诉人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