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113号
申请人: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荷花塘社区鸭婆安置区七栋五缝。
法定代表人:刘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绮,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C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刘智丹。
申请人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319元的资金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043010090000000064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319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300319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2元,由申请人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舒志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邓家欣
书记员陈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