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11421号
原告: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荷花塘社区鸭婆安置区七栋五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074288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绮,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0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008996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