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4民初15492号
原告: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荷花塘社区鸭婆安置区七栋五缝。
法定代表人:刘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绮,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联盟安置小区3栋2单元3008房。
法定代表人:黄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芝贤,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腾运输公司”)诉被告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平劳务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辉腾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蓉、曾绮,被告卫平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芝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辉腾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运输款239508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51893元(以23950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暂自2019年6月14日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保全保险费用2450元;4.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就位于长沙市高新区交汇的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二标二项目部(麓松站)工程达成合意,由原告承包该工程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运价及运费付款方式为:运价:总运价为495元/车,原告向被告开具10%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距为7公里,运价为242元/车,卸土费为253元/车);付款方式:依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被告向原告支付每月进度款60%,土石方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付清余下运费款。被告依约于2019年3月15日完成所有运输工作。2019年6月3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应向原告共计支付工程运输款3875082元,其中已支付1480000元,未支付金额2395082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6月14日前付清全部运输尾款,但被告拒不支付工程运输款项,造成原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对该笔款项进行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尚有2395082元工程运输款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当承担其拖延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卫平劳务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真实性,被告将待庭审后与公司进行核实再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即使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也不知情,原告主张的运输款,应当由双方根据原始凭据,对账核实后另行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日,原告辉腾运输公司(乙方)与被告卫平劳务公司(甲方)签订《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揽的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二标二项目部(麓松站)工程的零星垃圾由原告承包运输,运价:总运价为495元/车,乙方向甲方开具10%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距为7公里,运价为242元/车,卸土费为253元/车)付款方式:依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月进度款60%进度款,土石方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付清余下运费款。2019年6月3日,原、被告就运输款进行对账,确认截至2019年3月15日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运输款3875082元,其中已支付1480000元,尚欠2395082元。对账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欠款,被告仍未给付,遂酿成本次纠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对账单、律师催告函、银行业务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辉腾运输公司与被告卫平劳务公司签订的《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运输义务,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运输款2395082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51893元(暂自2019年6月14日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之后的利息继续以23950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2400元,因涉案合同中对此双方没有约定,且无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工程运输款2395082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51893元(暂自2019年6月14日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之后的利息继续以23950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131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立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谢加斌
书记员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