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54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荷花塘社区鸭婆安置区**五缝。
法定代表人:刘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联盟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15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卫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立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