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304民初2173号
原告:项章彬,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道芙蓉中路19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综合楼1、2区050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中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建设南路76号莲城商业步行街新街口F3栋040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金地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道芙蓉中路19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综合楼1、2区050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项章彬与被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物业公司)、湖南中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物业公司)、湖南金地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生活公司)及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章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地生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章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金地生活公司及***向项章彬连带支付2021年度绩效工资40,000元;2.判令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金地生活公司及***向项章彬连带支付2021年度提成工资129,309.5元;3.判令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金地生活公司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项章彬经***邀请,于2020年9月入职金地生活公司处,经金地生活公司安排,项章彬被安排至金地生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金地物业公司及关联公司中昌物业公司任职,工作岗位为中昌物业公司总经理及金地物业公司住宅事业部经理。项章彬入职前,金地生活公司及***承诺,项章彬的待遇为月薪1.5万元、油补1,000元/月、年底绩效4万元/年、五险802元/月、一金400元/月、工作日食堂午餐,且给予往年追缴欠费额的10%作为提成奖励、当年住宅应收费指标超额部分的10%作为提成奖励、金地物业公司与中昌物业公司新接管住宅类项目年度经营纯利润的10%作为提成奖励。2021年2月7日,金地物业公司负责人陈彬审定并通知项章彬2020年度的提成方案,其中2020年度年底绩效13,333元、往年欠费追缴额提成19,954元,2020年度提成奖励总额合计33,287元。2021年9月30日,金地生活公司发布人事调令通知,决定调任项章彬为湖南***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物业事业部经理,不再担任金地物业公司住宅事业部经理及中昌物业公司总经理职务。2021年12月15日,金地生活公司、金地物业公司的负责人陈彬签发同意支付给项章彬2021年1月-9月往年欠费追缴额提成奖励,金额为129,309.5元。但至今,该款项一直未支付到位,且还欠发项章彬2021年度绩效工资4万元。项章彬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4月14日向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项章彬的该仲裁申请并未被受理,故项章彬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金地物业公司辩称:一、2020年9月,项章彬经人推荐,与金地物业公司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于双方劳动期限及工作岗位、岗位职责等均有明确的约定。金地物业公司聘用项章彬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工作岗位为金地物业公司住宅事业部,职务为部门经理,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该部门日常事务,同时接受金地物业公司的委托,担任金地物业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中昌物业公司的总经理。劳动合同签订后,金地物业公司已按约向项章彬支付工资报酬并购买社保。虽项章彬因受金地物业公司委派兼任中昌物业公司总经理期间,有几个月的工资由中昌物业公司发放,但项章彬的工作情况、业绩考核均是由金地物业公司进行考核。项章彬离职前,与本案其他被告并无劳动关系。二、金地物业公司已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项章彬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均应以合同约定和实际发放为准,其入职前与金地物业公司协商过程中的内容,不能取代最终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且对于项章彬的劳动报酬,金地物业公司按照与项章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发放,并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项章彬要求金地物业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及提成等的诉请,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第一,关于绩效工资问题,项章彬与金地物业公司签订了《绩效合约》,其是否可以获得绩效工资,应当以达到绩效合约约定的考核标准。根据《绩效合约》第二条的约定,项章彬所在部门应当达到目标标准,才能获得绩效工资,但根据考核标准,项章彬所负责的部门并未达标,故项章彬不能获得绩效工资。第二,关于提成工资,实际上该部分并非固定工资,而是根据《绩效合约》所约定的奖励,应达到《绩效合约》中第二条金地物业公司住宅事业(部门)2021年度绩效目标、第三条考核方式约定的年度目标奖励中往年欠费追缴额(非诉)超额部分的提成标准,才能享有该部分的奖励。而根据实际催收情况,项章彬并未达到绩效合约约定的年度催收指标(即1季度达到10%;第二季度达到40%;第三季度达到70%;第四季度达到100%),更不存在超额,因此不能享有该项催收提成。三、金地物业公司与中昌物业公司、金地生活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项章彬提交正常离职的书面申请,金地物业公司与项章彬也已经办理离职手续,并向项章彬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工资待遇也已经结清。金地物业公司无任何违反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更无欠付工资的情况。综上所述,项章彬的诉请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中昌物业公司辩称:中昌物业公司并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中昌物业公司与项章彬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本案基于劳动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中昌物业公司系独立的法人,与金地物业公司为业务合作关系,不存在应当对本案争议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项章彬并非中昌物业公司的员工,其实受金地物业公司的指派担任中昌物业公司的总经理,并代为持有金地物业公司所享有的中昌物业公司的股权(但该股权所占的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驳回项章彬对中昌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请。
被告金地生活公司辩称:项章彬与金地生活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任何责任。首先,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且项章彬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项章彬是金地物业公司的员工,从未与金地生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报酬、期限、工作岗位、绩效考核等均不是由金地生活公司确定,项章彬与金地生活公司之间亦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金地生活公司并非项章彬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不应对项章彬的劳动争议承担任何责任。其次,金地生活公司为独立法人主体,项章彬要求金地生活公司与金地物业公司承担劳动争议的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项章彬对金地生活公司的全部诉请。
第三人***述称:***系金地物业公司的副总经理,与项章彬沟通招聘事项系履行职务行为。***与项章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非本案适格的主体,更不应该对本案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与项章彬沟通聘用事项后,但最终以项章彬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准,其工作岗位、期限、待遇等具体事项应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职劳动合同的情况为依据。依法应驳回项章彬对***的全部诉请。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答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于项章彬提交的项章彬与金地物业公司股东***的微信聊天记录、项章彬工资发放手机银行截图及社保缴费记录网页、项章彬与金地物业公司负责人陈彬的微信聊天记录、住宅事业部项章彬2020.9-2020.12提成方案、项章彬与金地物业公司人事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仲裁申请书、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不字[2022]第8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对于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定;对于项章彬提交的金地生活公司人事调令通知照片、金地生活公司负责人陈彬签发同意支付项章彬2021年1月-9月的提成工资计算基数及记录照片,因无原件核对,且金地生活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对于项章彬提交的金地生活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对于金地物业公司提交的金地物业公司与项章彬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均予以认定;对于金地物业公司提交的《绩效合约》、《商住事业部2021年1-9月份收欠费明细表》,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金地生活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离职流程表、部门交接表,金地物业公司财务部门员工与项章彬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微信信息首页、委托代理合同及其附件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明目的是否认定在裁判理由中另行阐述;对于金地物业公司提交的《部门绩效考核得分汇总表》、《关于对公司住宅事业部及部门负责人项章彬同志的处罚决定》系金地物业公司单方制作不符合证据的形式,本院不予采纳。对中昌物业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登记情况,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明目的是否认定在裁判理由中另行阐述。对金地生活公司提交的金地生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工商登记详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明目的是否认定在裁判理由中另行阐述。第三人***未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如下事实:金地物业公司是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等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彬,***系金地物业公司的副总经理;中昌物业公司是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等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金地生活公司是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等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彬。2020年8月6日起项章彬与***在微信中就项章彬入职金地物业公司的事项进行沟通,2020年8月11日***通过微信向项章彬发送一份聘用信息,写明:一、任命项章彬为湖南中昌物业公司总经理兼湖南金地物业公司住宅事业部经理。二、福利待遇:(一)年度保底(≥24万)1、月薪1.5万(每月20日发放),2、油补一千(随每月工资发放),3、年底绩效(当年应收账款)4万/年,4、福利五险(湘潭标准802元/月)一金(400元/月),工作日公司食堂提供午餐;(二)目标奖励(根据实际完成额兑现),1、往年欠费追缴额的提成(公司当前往年应收账款近600万)10%,2、当年住宅应收费指标超额部分的10%,3、湖南金地、湖南中昌物业公司新接管的住宅类项目年度经营纯利润的提成奖励10%,4、多种经营业务,由事业部主导的业务提成,待定。2020年9月14日,金地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项章彬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至2025年9月13日;乙方工作岗位为中昌物业公司总经理兼住宅事业部经理,岗位职责为负责住宅类事业部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湘潭;甲方于每月20日前足额支付乙方工资。该份《劳动合同》中就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资金额、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法及具体金额、试用期月工资、提成工资等均未写明。2021年2月7日金地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彬通过微信向项章彬发送一份《住宅事业部项章彬2020年度提成方案》,写明:住宅事业部项章彬2020.9-2020.12奖励提成总额为33,287元,具体明细如下:1、收以前欠费提成,总收费199,541.68元*10%提成=19,954元;2、项章彬2020.9.1-2020.12.31绩效(按年底绩效:4万元/年计算)40,000元÷12个月*4个月=13,333元;3、当年住宅应收费指标超额部分的10%,因未完成指标,故无提成;4、湖南金地、湖南中昌物业公司新接管的住宅类项目年底经营纯利润的提成奖励10%,因未新增,故无提成。
2020年12月27日,为确保2021年度经营和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金地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金地物业公司住宅事业部经理项章彬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绩效合约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约写明:第一条、责任书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第二条、经营管理目标(一)年度工作目标具体指标及考核标准详见《2021公司年度绩效管理制度》;奖励办法:本目标见本目标责任书第三条第2款第2.4项:超额(减亏)利润及其他奖励的规定;《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宅事业(部门)2021年度绩效目标》,其中目标维度项财务35分中写明:二、2021年之前在管理项目主营业务收入≥_万元,在管项目主管本年、历史欠费收入≥_万元,按季度达成公司年度催收指标(1季度10%、2季度40%、3季度70%、4季度100%),部门负责人为项章彬,数据来源为财务部季度收入表。第三条、考核方式(一)乙方责任人绩效考核机制,1.2、季度考核工资甲方考核乙方季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乙方季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与乙方责任人绩效工资挂钩,在每季度末月工资内体现:1.2.1、乙方责任人季度绩效工资奖惩额度=累计三个月月度绩效工资×本部门季度考核得分系数;1.2.2、分管多个项目的部门经理,其季度工资核定的绩效奖惩额度按主管各个项目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对应的系数计算、核发。2.1、年薪的核定:每年年初,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乙方上年度经营业绩、乙方的工作业绩以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核定乙方负责人的年薪,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2.2、乙方2021年度年薪的组成及标准,包含基本年薪、年终绩效奖金、年度目标奖励、年度业务拓展奖、年度附营超额奖,其中基本年薪、年终绩效奖金均为空白;年度目标奖励写明,往年欠费追缴额(非诉)的提成,超额在0-5万元的部分,奖励乙方超出部分5%;超额在10-20万元的部分,奖励乙方超出部分的8%;超额2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乙方超出部分的10%;当年应收费指标超额部分的提成10%。金地物业公司财务工作人员于2021年2月5日通过微信向项章彬发送一份《2020年度各小区收费完成情况》,根据该表格核算金地物业公司2021年度往年欠费金额总计为4,492,633.95元。金地物业公司认为该笔4,492,633.95元即为金地物业公司与项章彬签订的《绩效合约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中约定的往年欠费考核基数,并认为根据该考核基数项章彬所在部门一季度绩效目标为4,492,633.95元的10%即45.04万元,二季度绩效目标为4,492,633.95元的40%即180.16万元,三季度绩效目标为4,492,633.95元的70%即315.29万元;金地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供《商住事业部2021年1-9月份收欠费明细表》,据此认可项章彬所在商住事业部2021年1月-9月总收欠费129.3万元(包含律师费催缴物业费11.58万元),剔除律师催缴物业费11.58万元后,实际收缴物业费欠费118.72万元。项章彬认为该绩效合约未经民主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金地物业公司对项章彬绩效考核并不予发放绩效和提成的合法性依据,同时根据金地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绩效考核的基数是4,492,633.95元,另项章彬认为金地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商住事业部2021年1-9月份收欠费明细表》可以证明项章彬2021年度收回的欠费追缴额为129.3万元(包含律师费催缴物业费11.58万元)。
另**,2020年9月项章彬入职金地物业公司后,金地物业公司向项章彬发放工资明细如下:2020年10月21日9,041.67元,11月19日15,960元,12月18日14,741.35元,2021年1月19日14,804.65元,2月26日14,716.61元,3月19日14,261.22元,4月20日14,501.97元;中昌公司向项章彬发放工资明细如下:2021年5月21日14,501.97元,6月18日14,511.97元,7月21日15,170.43元,8月20日15,262.68元,9月18日14,500.41元,11月5日10,666.11元;金地物业公司缴纳项章彬2020年10月-2021年8月期间社会保险,中昌物业公司缴纳项章彬2021年9月社会保险。2021年9月30日项章彬在金地物业公司办理正常离职手续。金地物业公司向法庭出示金地物业公司内部对于项章彬2021年度第一、二、三季绩效考核文件,该三份文件均显示为不合格,该三份考核文件均未经项章彬签字认可。金地物业公司人事经理***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10:58向项章彬发送一份三季度住宅事业部OKR考核表,随后又于当天下午3:00向项章彬发送微信称,今天中午跟**单独汇报同意不考核您,特告知。金地物业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发布一份《关于对公司住宅事业部及部门负责人项章彬同志的处罚决定》,写明项章彬同志身为公司住宅事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因玩忽职守,履职不到位,不但没有模范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反而只顾及个人的利益,给公司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严肃纪律,教育全体员工,根据2021年度《绩效合约》及公司各项制度规定,经公司总经办研究决定:一、取消对住宅事业部2021年度的绩效考核,直接评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二、取消住宅事业部负责人项章彬同志2021年度内全部绩效奖金。该文件未经项章彬签收或认可。
项章彬因绩效工资、提成工资的发放问题与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金地生活公司、***发生争议,遂于2022年4月14日向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了潭劳人仲案不字[2022]第8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如下:你诉第一被申请人金地物业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中昌物业公司、第三被申请人金地生活公司、第四被申请人***,请求裁决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连带支付2021年度的绩效工资40,000元、提成工资129,309.5元,因被申请人主体不明确,且***不属于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根据《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湘**【2009】05号)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你的仲裁申请,本会不予受理。项章彬不服该仲裁,遂起诉至本院,并提出如诉称所述之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金地生活公司是否就项章彬2020年9月-2021年9月期间工作存在用工混同问题;二、项章彬主张绩效工资、提成工资能否获得支持。
一、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金地生活公司是否就项章彬2020年9月-2021年9月期间工作存在用工混同问题。
根据庭审**的事实可知,虽然金地物业公司与中昌物业公司是两个均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法人,但项章彬作为劳动者和金地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有部分工资与社保系中昌物业公司发放与缴纳,在此期间项章彬的工作性质、岗位和地点均未变化。结合项章彬入职期间,金地物业公司副总经理***与项章彬关于工作内容的沟通可知,项章彬入职金地物业公司的任职为湖南中昌物业公司总经理兼湖南金地物业公司住宅事业部经理。项章彬与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之间均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项章彬据此主张金地物业公司和中昌物业公司存在用工混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项章彬主张金地生活公司亦就项章彬2020年9月-2021年9月期间工作与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存在用工混同,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项章彬主张绩效工资、提成工资能否获得支持。
2020年8月11日***通过微信向项章彬发送一份聘用信息,确定项章彬为湖南中昌物业公司总经理兼湖南金地物业公司住宅事业部经理,同时明确项章彬的工资提成及福利待遇等。2020年9月14日,金地物业公司与项章彬签订《劳动合同》,但该份《劳动合同》中就于金地物业公司应支付给项章彬的工资提成及福利待遇等均未写明,由此可知关于项章彬在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提成及福利待遇等内容,双方应按聘用信息的约定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工资、奖金政策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且,用人单位应就此进行全员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人。2020年12月27日,为确保2021年度经营和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金地物业公司与金地物业公司住宅事业部经理项章彬签订一份《绩效合约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虽然该绩效合约项章彬系以金地物业公司住宅事业部经理身份代表部门签字,但结合绩效合约的内容可知,该绩效合约旨在重新构建关于项章彬作为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机制,实际内容涉及项章彬2021年度年薪的组成及标准。据此,该份绩效合约实际为针对项章彬适用的绩效工资及奖金政策,即系针对部分特定人员适用的奖金政策,具有明确的适用主体及范围(非全体员工),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在整个企业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虽未经民主公示程序,但公司在发布上述文件时,对项章彬以签订合约的方式进行了告知。鉴此,本院认可该绩效合约对于项章彬的适用,对于项章彬提出的“政策文件未经民主公示流程”的主张不予采纳。虽然该份绩效合约有效,但根据该绩效合约可知,项章彬2021年度年薪的组成及标准,包含基本年薪、年终绩效奖金、年度目标奖励、年度业务拓展奖、年度附营超额奖,其中基本年薪、年终绩效奖金均为空白;年度目标奖励写明,往年欠费追缴额(非诉)的提成,超额在0-5万元的部分,奖励乙方超出部分5%;超额在10-20万元的部分,奖励乙方超出部分的8%;超额2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乙方超出部分的10%;当年应收费指标超额部分的提成10%。另根据《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宅事业(部门)2021年度绩效目标》,关于2021年之前在管理项目主营业务收入≥_万元,在管项目主管本年、历史欠费收入≥_万元,按季度达成公司年度催收指标(1季度10%、2季度40%、3季度70%、4季度100%)。金地物业公司财务工作人员于2021年2月5日通过微信向项章彬发送一份《2020年度各小区收费完成情况》,根据该表格核算金地物业公司2021年度往年欠费金额总计为4,492,633.95元。金地物业公司辩称该笔4,492,633.95元即为金地物业公司与项章彬签订的《绩效合约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中约定的往年欠费考核基数,并认为根据该考核基数项章彬所在部门一季度绩效目标为4,492,633.95元的10%即45.04万元,二季度绩效目标为4,492,633.95元的40%即180.16万元,三季度绩效目标为4,492,633.95元的70%即315.29万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将往年欠费金额总数作为绩效目标,并对此目标超额部分才发放绩效亦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于金地物业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由此可知,虽然该份绩效合约有效,但金地物业公司与项章彬并未在该合约中明确约定基本年薪、年终绩效奖金、提成奖金的金额及发放条件,仅可明确双方关于往年欠费追缴额的提成为非诉追缴。在此情况下,项章彬主张在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金额、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法及具体金额、试用期月工资、提成工资等的内容,继续按聘用信息的约定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绩效工资问题。金地物业公司认为项章彬与金地物业公司签订了《绩效合约》,根据《绩效合约》第二条的约定,项章彬所在部门应当达到目标标准,才能获得绩效工资,但根据考核标准,项章彬所负责的部门并未达标,故项章彬不能获得绩效工资。结合庭审**事实可知,金地物业公司内部对于项章彬2021年度第一、二、三季绩效考核文件,及2021年10月31日金地物业公司发布的《关于对公司住宅事业部及部门负责人项章彬同志的处罚决定》,上述文件虽均显示项章彬考核为不合格,其中2021年10月31日的处罚决定系项章彬离职后作出,但上述文件均未经项章彬签字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金地物业公司人事经理***于2021年10月19日向项章彬发送一份三季度住宅事业部OKR考核表,随后又向项章彬发送微信称,今天中午跟**单独汇报同意不考核您,特告知。由此可知,金地物业公司在2021年度第一、二、三季并未对项章彬进行绩效考核。在金地物业公司自愿放弃对项章彬绩效考核的情况下,项章彬诉请判令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金地生活公司及***向项章彬连带支付2021年度绩效工资40,000元,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结合上述**混合用工及2021年度项章彬工作时间,本院认定,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应连带向项章彬支付2021年度绩效工资为30,000元(40,000元÷12个月×9个月)。
关于提成工资问题。聘用信息写明项章彬福利待遇:(一)年度保底(≥24万)1、月薪1.5万(每月20日发放),2、油补一千(随每月工资发放),3、年底绩效(当年应收账款)4万/年,4、福利五险(湘潭标准802元/月)一金(400元/月),工作日公司食堂提供午餐;(二)目标奖励(根据实际完成额兑现),1、往年欠费追缴额的提成(公司当前往年应收账款近600万)10%,2、当年住宅应收费指标超额部分的10%,3、湖南金地、湖南中昌物业公司新接管的住宅类项目年度经营纯利润的提成奖励10%,4、多种经营业务,由事业部主导的业务提成,待定。金地物业公司认可项章彬所在商住事业部2021年1月-9月总收欠费129.3万元(包含律师费催缴物业费11.58万元),剔除律师催缴物业费11.58万元后,实际收缴物业费欠费118.72万元。金地物业公司认为该118.72万元为项章彬所在商住事业部实际收缴物业费欠费,并非项章彬个人收缴欠费,但金地物业公司并未另行举证项章彬个人收缴欠费的具体金额,另结合案涉《绩效合约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住宅事业部项章彬2020年度提成方案》中收以前欠费提成情况(四个月总收费199,541.68元*10%提成=19,954元)可以佐证,剔除律师催缴物业费后的118.72万元应作为项章彬往年欠费追缴额的提成的基数。项章彬诉请判令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金地生活公司及***向项章彬连带支付2021年度提成工资129,309.5元,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结合上述**混合用工及2021年度项章彬往年欠费追缴总额,本院认定,金地物业公司、中昌物业公司应连带向项章彬支付2021年度提成工资118,720元(118.72万元×10%)。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中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项章彬支付2021年度绩效工资为30,000元;
二、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中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项章彬支付2021年度提成工资118,720元;
三、驳回项章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中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