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3643号
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湘潭市岳塘区***道芙蓉中路19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综合楼1、2区050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彬,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
被告:***,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
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边 峰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