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7329号
原告: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黄吉营村北6米。
法定代表人:孟祥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清,北京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经济开发区支十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活松。
原告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与被告***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撤诉。
审 判 员 李苗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姬小楠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