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3610号
原告: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黄吉营村北6米。
法定代表人:孟祥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清,北京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原告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立新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