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

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1595号
原告: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黄吉营村北6米。
法定代表人:孟祥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建,北京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兴周,北京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小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