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1050号
原告: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黄吉营村北6米。
法定代表人:孟祥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清,北京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
原告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应予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撤诉。
审判员 王银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