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执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黄吉营村北6米。

法定代表人:孟祥义。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达三江电器设备厂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京0116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别克小型轿车一辆,并于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别克小型轿车一辆(×××)(不带指标、不带牌)进行了拍卖。2021年1月19日,陈宏鹏(身份证号×××)以13 103.4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名下别克小型轿车一辆(×××)(不带指标、不带牌)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宏鹏(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宏鹏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陈宏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淼
审  判  员   朱洪日
审  判  员   李印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胡湘楠
书  记  员   宋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