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3764号
原告:广州维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49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杜邦春。
被告:广州能欣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9号B栋2层南9-10房。
法定代表人:尹迪成。
原告广州维度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能欣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维度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维度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亚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