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81执186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龙门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潘乾,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韦爱日,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镇统一路**。
法定代理人:李国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公积金、保险、股票、支付宝、财付通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荣生
审判员 薛寒非
审判员 杨体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