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81执1866号之一
被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00781164306D。
法定代表人李国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881民初4658
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至
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4400170812105300144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3253.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荣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