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奥斯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81执1866号之一

被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00781164306D。

法定代表人李国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881民初4658

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至

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4400170812105300144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3253.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荣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