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0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奥斯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工业大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1164306D。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桥沱江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74963449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奥斯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二号楼正在验收过程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钟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