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诚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831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诚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法定代表人:邓婷。
原告佛山市诚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诚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8.36元、财产保全费866.69元,合共1825.05元(佛山市诚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诚邦建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