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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诚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8311号 申请人:佛山市诚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海南洲工业区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M0EN9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正达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836EG2C。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诚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66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诚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66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66.69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诚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