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42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48号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曾明。
委托代理人杨练飚、柳听克,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董事长。
关于广东万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埔法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第二项:自大埔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3日内,广东万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1369元,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后10日内向广东万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0500000元的工程发票。申请执行人广东万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将被执行人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422执1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坤伟
审判员 饶始隆
审判员 江雪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