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8062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男,1990年3月15日生。
被告:南京彦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632329F,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社区河定路10-13号。
法定代表人:方平。
原告***与被告***、南京彦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2020年8月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