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116执恢446号
宁顺集团有限公司、***:
宁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顺公司借款199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7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497784.78元,其中,本金199万元,利息119469元,迟延履行利息338499元,执行费27106.78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