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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02执11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润林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文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文林与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28万元及利息、本案的案件诉讼费2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254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7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3日、2017年10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7年8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滁州市××号(世纪绅城)x幢x单元的部分房产,但均为轮候。
4、本院2017年10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锁立兵
审 判 员  张承槽
审 判 员  夏 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