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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02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润林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04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