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财保64号
申请人:衡山创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盛豪状元府7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立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盛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339号友谊咨询大厦21楼2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海岸。
申请人衡山创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盛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为申请人衡山创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盛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佘志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龙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