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宏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因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依据《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被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警告并被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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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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