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6667号
原告: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5号楼B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4390926R。
法定代表人:秦碧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西省文水县,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滑县,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1号农装所大院自编2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8538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6元,由原告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宁